2012年1月某日,車主李某駕車到被告所在的洗車場內洗車,并由被告負責車輛清洗工作。在洗車過程中,被告將李某置于車內的現金10000元拿走。李某發現后報案,公安機關依法將洗車場內的洗車工人帶回派出所調查,經詢問,20歲的被告洗車場職工張某被公安機關以盜竊罪刑事拘留。此事件還被云南法制報等多家媒體報道,引起社會的一定關注。
案發后,被告張某的家屬依法聘請本所律師作為張某的辯護人。在會見被告,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礎上,辯護人認為,張某一貫表現良好,只因一時興起,經不住誘惑才犯下該錯誤,與普通的盜竊罪有所區別,社會危害性較小。通過辯護人的積極工作,檢察院依法提請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該案,為被告爭取了有利的審判方式。在庭審中,辯護人緊緊圍繞案件的事實和法律的規定,發表辯護意見認為:被告在一般性排查中就主動交代犯罪事實的情節屬于自首;被告張某具有悔罪態度好;積極退贓;屬于初犯、偶犯等減輕從輕的情節,為被告進行了有力辯護。
本案開庭后兩日,法院遂下達了判決書,對被告判處緩刑。案件處理達到了良好的效果,受到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充分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