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重慶市高某、王某與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羊街鎮甸龍村委會古城村承包了120.4畝地用于興建大棚種植蔬菜、花卉。王某就找到為耿某打工的章某,并以為章某系昆明傾農有限公司的員工,且與章某談好了價錢,并簽訂了鋼混水泥支架大棚建設工程合同書,約定價錢為16.30元/平方,其中農戶支付12.3元/平方,補貼4元/平方,并由王某方提供當地農戶身份證復印件協助章某方申報。工程完工后,章某等人找了當地九戶農戶,填了個人申報信息,竣工后經驗收合格,以159畝申報,終耿某等得到了423860元補貼款。
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公安局以耿某等人構成合同詐騙罪于2012年7月26日移送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檢察院以耿某構成詐騙罪,向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起訴。
被告耿某的家屬依法聘請本所律師作為耿某的辯護人,在會見被告,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礎上,辯護人提出,耿某所獲得的42萬余元是通過農業補貼的形式由支付,是其應拿到的工程款,只是獲得過程觸犯了法律的規定;本案的事實與一般的詐騙罪有很大的區別,耿某實際也是本案的受害人;耿某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耿某悔罪態度極好,并且積極退賠;另外,耿某建的大棚經層層相關機關驗收,促使了耿某終走向犯罪。懇請合議庭綜合考慮本案的特殊情形建議對耿某減輕處罰。
終法院認定耿某構成詐騙罪,并判處耿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