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6日凌晨1點30分,王某在昆明市區高新開發區一家面館內吃夜宵過程中,與酒醉的鄭某發生口角,后雙方發生肢體沖突,王某順手拿起附近面館內的一把菜刀對受害人鄭某、聶某亂砍,鄭某、聶某身上多處受傷,王某在沖突中也受了傷。經鑒定,鄭某的傷情為重傷,聶某的傷情為輕傷甲級,王某的傷情為輕微傷。
事件發生后,王某自首并被刑事拘留。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檢察院向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以王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提起了公訴。本所律師接受王某家屬委托作為王某的辯護人。接受委托后,兩位律師對整個案件的案情進行了初步分析,積極跟進案件各個環節;開庭前,對案件做出了一個比較周全的辯護方案,并在庭審中展開了激烈的論戰。
法院綜合全案情節和辯護人的辯護觀點后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行三年?,F王某已經重獲自由,案件處理結果也得到了被告及家屬的肯定和認可。